自然生态不容破坏司法利剑守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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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范天娇
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类型多样,自然保护区众多。自然保护区是各种生态系统及生物物种的天然贮存库,对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安徽省法院系统以民法典和长江保护法实施为契机,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着力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成功办理了一系列具有社会影响力和参考指导意义的案件,为加快建设美好安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让地环保企业拆迁
承诺补偿理应到位
恒泰公司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黄渡乡杨林村,属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宣州区政府基于中央环保督察及“绿盾2018”专项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的工作要求,向恒泰公司发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责令恒泰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前将其在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建筑物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并向恒泰公司出具《承诺书》,就拆迁原则、存疑评估处理以及付款方式进行了承诺。
恒泰公司自行拆除了建筑物后,黄渡乡政府向其支付补偿款400万元。因双方对剩余补偿款数额有异议,区政府一直未支付剩余补偿款,恒泰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恒泰公司虽已取得经营、用地、建设等各项行政许可,但因该公司位于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区政府基于环保整改工作要求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拆除不动产并无不当,但对于恒泰公司的损失应依法予以补偿。区政府在恒泰公司获得400万元补偿款后,以双方就剩余补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为由一直未作补偿决定,系部分行政不作为,故判决责令区政府对恒泰公司作出补偿决定。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区政府责令恒泰公司退出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行政行为,有利于保持完好的天然生态系统,切实维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平衡。同时,人民法院判令区政府在依法作出正式评估报告后对恒泰公司实际损失予以合理补偿,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平衡。该案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非法狩猎获罪判刑
公益诉讼追加赔偿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意义。但仍有些人为了一己私欲,非法猎捕、收购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并致使部分野生动物死亡,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
2017年4月至10月期间,石某某、马某等3人向刘某等13人传授捕获鸟类的方法和工具。随后,刘某等13人非法猎捕灰头鹀、栗鹀、黄胸鹀以及黑水鸡等野生鸟类,并由石某某、马某等3人收购后销往外地。经鉴定,上述野生鸟类均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参考单价为300元/只。刘某等人非法猎捕野生鸟类总计65918只,在现场搜查中发现鸟类死体35850只,活体11430只。蚌埠市五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石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2年至1年不等,判处马某等12人罚金9万元至3万元不等。
2019年6月10日,五河县人民检察院向五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石某某等16人公开赔礼道歉,对非法狩猎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石某某等16人非法猎捕、收购野生鸟类,并致使部分野生鸟类死亡,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故判决刘某等13人分别赔偿生态环境损失合计4903903.7元;石某某、马某等3人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失11442441.95元,并对刘某等13人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石某某等16人通过《蚌埠日报》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案件审理法官表示,通过这类案件的办理,有力震慑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推动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促进人类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存,维护生物多样性。
跨省倾污责任难逃
公平处罚不凑
纵
近年来,一些人为减少处理成本、逃避监管,将大量外省危险废物偷运至安徽省偏远乡村非法倾倒或填埋,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环境风险凸显。
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期间,钱某、张某某从江苏省无锡及张家港3家企业共接收工业污泥近3万吨,随后两人联系到王某、胡某某、李某某等人,将其中的2万余吨转运至芜湖市三山区、鸠江区、无为县等地进行非法倾倒,致使芜湖市境内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公私财产损失、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共计1100余万元。2019年1月2日,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向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等14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处置有毒、有害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钱某等14人有期徒刑6年4个月至8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判令各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根据侵权责任大小连带赔偿公私财产损失、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鉴定评估费用,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钱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人民法院不仅追究钱某等人刑事责任并依法从重处罚,还注重运用财产刑,判令各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依法赔偿公私财产损失、鉴定费、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提高了非法跨省转移污染物的违法成本,为推动长江大保护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同时,在查明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之一污水处理公司已尽到应有的审慎义务后,判决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真正做到了既不降格放纵也不拔高凑数,具有很好的评价、指引和示范作用。
侵害环境协议赔偿
司法确认保驾护航
马鞍山某公司所属部分二级厂矿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实施违反大气、水、固体废物等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环境违法行为,产生损害生态环境的后果。该公司已落实相关案件整改要求,2020年6月5日完成环境信用修复。经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评估,该公司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总额为2737249元。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进行磋商,于2020年12月25日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由该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鉴定评估等事务性费用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合计4237249元,其中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50万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以替代修复方式即绿化工程项目实现,并通过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的联合验收。协议达成后,双方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确认协议有效。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对上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内容进行了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异议或意见。法院对协议内容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双方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遂裁定确认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法官庭后表示,该案系企业生产污染环境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赔偿义务人的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与其进行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赔偿义务人已通过工程治理、环境整治等多种形式开展生态修复,并主动承担相关费用,通过绿化工程项目进行替代性环境损害修复,创新了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执行方式,实现了追责到位、赔偿到位、修复到位,体现了生态优先、注重修复生态环境的司法理念。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四十六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长江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
老胡点评
依法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严惩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行为,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重要使命。尽管国家对包括长江流域在内的生态环境资源采取了力度空前的保护措施,但是形形色色污染生态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现象依然时有发生,长江流域生态系统保护与恢复仍然面临严峻复杂局面。
司法机关作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要力量,要不断提高环境司法效能,综合运用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方式,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应着力化解矛盾纠纷,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依法行政和社会稳定。
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是国家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希望司法机关切实增强历史使命感,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更加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共护一江春水向东流。
(转载自法治网,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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