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在某医院接受肝脏手术后,出院时主治大夫给了李女士一张名片,上面载有二维码,告知李女士回家后有任何不适都可以通过该互联网平台向大夫远程问诊,该平台为收费平台。李女士回家后,立即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该互联网医疗平台,注册充值。后来李女士术后感觉身体不舒服,就在互联网医疗平台上向大夫反应身体状况,大夫回复称没问题,可以继续吃药。随后大夫没有再回应李女士提出的其他问题。深夜,李女士又通过互联网医疗平台给大夫打电话,大夫没有接听。次日,李女士因病去世。
李女士去世后,李女士家属认为医院和互联网医疗平台均有过错,并将医院和互联网医疗平台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诉讼中,经鉴定机关出具鉴定意见,医院术中和术后过错是导致李女士死亡后果的主要原因。同时,主治大夫在互联网医疗平台上针对患者李女士所实施的问诊行为,未尽谨慎的注意义务,未分析李女士新出现的病情的原因并及时建议李女士到医院就诊,存在不足,该过错行为占轻微原因。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通过主治医生的推荐,李女士花费费用在互联网医疗平台上进行了注册,并在该平台上与主治医生沟通病情,而主治医生经科室及医院同意后,在医疗平台上答复李女士提出的问题。因此,应当认定主治医生为李女士所提供的咨询实际系代表医院对李女士出院后的咨询答复,为医院诊疗行为的延续,应认定为诊疗行为,而非一般的健康咨询行为。
对于互联网医疗平台的责任认定,法院则认为该医疗平台履行了医生注册审核义务,并在用户协议中明确,咨询建议仅为依据提问者描述而提供建议性内容,不能作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并明确提示医生回复仅为建议,具体诊疗请前往医院进行。所以难以认定该互联网医疗平台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由医院支付李女士家属各项赔偿。
现实中互联网医疗存在多种形态,如:(1)医疗机构网络服务平台。医疗机构为了方便患者挂号、复诊、全面了解医院情况,会自行或委托他人开发软件,作为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补充或延伸。(2)互联网医院。(3)信息咨询平台。(4)电子商务平台混合体。
互联网医疗平台在每种形态下的身份不同、功能不同,用户协议内容也不同,随之平台应负的法律责任也不相同。
---——————————
咨询方式: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顾问团队
咨询电话:何律师68597810、黄律师68597812;
服务时间:每周五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