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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预付卡欲解约 违约金过高可调解

日期:2023-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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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迅速,而各类养老纠纷也频频发生。日前,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老年消费者与某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单用途预付卡消费纠纷,该案系湖州地区首例涉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预付卡消费纠纷案件。

2021年,蒋大爷夫妇与湖州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怡养通合同书》一份,约定蒋大爷一次性向养老服务公司缴纳至尊卡费15万元成为怡养公寓会员,养老服务公司则为蒋大爷提供“医、康、养、娱、游、学、购”一站式服务项目,并在房费、服务项目等方面给予会员优惠。

2021年8月,蒋大爷夫妇入住怡养公寓。然而,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住在这里的老人并不多,蒋大爷和其他老人一起喝茶、谈天、下棋的期望落了空。在住了28天后,蒋大爷夫妇觉得实在寂寞,加上又非常思念儿孙,遂决定搬出养老公寓。养老服务公司扣除蒋大爷入住期间消费费用6895元及违约金2.8万余元后,将剩余11万余元退还蒋大爷,但蒋大爷却认为违约金过高,在协商无果后向德清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通过在线服务平台组织双方进行在线调解,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案件情况对双方释法明理。最终,蒋大爷和养老服务公司协商达成一致,养老服务公司扣除1万元违约金后,当场向蒋大爷退还剩余的1.8万余元,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预付卡消费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均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老年消费者因中途离开而申请退款,养老服务公司不存在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情形,因此消费者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在本案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卡内剩余金额的20%,蒋大爷的预付卡内剩余金额高达14万余元,相应的违约金金额为2.8万余元,已远高于养老服务公司的损失,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结合合同解除的过错方及过错程度,综合考虑蒋大爷的入住时间、消费项目、离退情形等予以调整。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王春 通讯员夏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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