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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园方应承担保护不力之责

日期: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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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花(化名)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某幼儿园就读。5月15日,老师带领孩子们在园内进行户外活动。其间,小花玩吊绳时不小心摔下,致使左胳膊受伤。幼儿园第一时间通知小花的父母,双方一起将孩子送到医院。经过半个月的治疗,小花的胳膊逐渐痊愈,但后期恢复仍需观察。

小花的父母认为,孩子送到了幼儿园,园方就应尽到监护责任,孩子意外受伤产生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园方承担,遂提出赔偿50000元的要求。

幼儿园则认为,孩子意外受伤,己方确实有责任,但这种伤害并非园方主观上的故意,孩子父母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双方协商未果,便于6月8日向图木舒克市前海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结合案件实际和双方态度,人民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进行调解。

对小花的父母,调解员向他们释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幼儿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根据园方过错和幼儿伤情治疗实际,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对园方,调解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讲清其对在园幼儿保护不力应承担的责任。同时,调解员了解到,园方为幼儿购买了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进行赔偿。

经过3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小花的父母和园方达成调解协议:幼儿园赔付各项费用20000元,当场履行了协议。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冯燕 贾新虹,来源: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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