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过江男孩溺亡 疏于管理按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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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男子驾车到昌化江捉鱼,智力残疾男子阿强、11岁男孩小飞同行,不料小飞江边玩耍时溺水身亡,谁该为此承担责任?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
法院查明,2021年5月23日,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的刘某良准备去捉鱼,刘某雄同意后开车前往,阿强和小飞看到也紧追车后说要去捡火龙果,便一并乘坐该车到达昌化江。刘某雄送小飞和阿强过江后,两人在离江边约10米至20米处的火龙果地里捡火龙果吃。
随后,小飞意外落水,听到阿强呼救声的刘某雄、刘某良赶到江水里找人,刘某雄将小飞从水里救上岸进行施救,刘某良随即拨打110报警、120急救以及小飞母亲吉某的电话,但最终未能挽救小飞的生命。
事发后,吉某将刘某雄、刘某良、阿强及其父亲刘某荣告上法庭,要求赔偿80多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刘某雄、刘某良应当预见小飞和阿强一起跟随去昌化江的危险性,但并未对两人进行阻止及安全提醒,客观上存在疏于管理的过失,致小飞不慎掉进江里溺水身亡,应承担主要责任。阿强智力残疾,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阿强及其监护人刘某荣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吉某有监护不力之过,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经认定,吉某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总计为79.26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刘某雄、刘某良承担70%连带责任,赔偿55.48万余元给吉某。
刘某雄、刘某良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南二中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二审法官庭后表示,刘某雄、刘某良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基于正常认知,两人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载到江边,应当预见到受害人在江边的危险性,但两人离开受害人时,未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提醒或阻止,导致受害人在江中溺水身亡,存在疏于管理的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死者虽系限制行为能力人,通过学校进行的安全、自我防范教育,应当能够预见到擅自下水的后果,但其未能适当控制自己的行为,导致溺水死亡,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来源:法治日报 翟小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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