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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想回归田园 尚需多方考虑

日期:202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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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城市的老人渴望回归乡村生活,与当地农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因老人对房屋构造不满意,遂将农户起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租金,承担违约责任。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农户返还租金。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胡某已逾古稀之年,居住在城区,由于生活环境较为喧闹,胡某一直想回归宁静美丽的乡村生活。年轻时胡某在重庆市酉阳县某村生活劳动过,与陈某父亲相识,就于2021年12月与陈某签订了一份长达10年的租赁合同。

合同中,胡某要求陈某改建现有住房,留下部分田地方便其劳作,胡某向陈某一次性支付10年租金共40000元,并约定了总租金20%的违约金条款。但房屋完工后,胡某认为陈某未按照约定改建,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陈某返还租金40000元及利息,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8000元。

陈某答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自己已经按照约定改建房屋,并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愿意解除合同,遂支持胡某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请,根据双方过错大小及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酌情支持陈某退还胡某租赁费35000元,对胡某的其他诉讼主张不予支持。胡某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四中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房屋的具体构造、使用面积、房间数量等细节均无法确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合同解除并非因陈某违约导致,对胡某诉请陈某承担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合同解除后责任承担的规定,陈某从胡某处取得的租金应当予以返还,双方在履约过程中产生的损失,酌定相互抵销,对胡某诉请的损失部分不予支持。因此,法院改判陈某退还胡某租金40000元,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随着美丽乡村建设深入推进,如今的乡村面貌日新月异,令人向往,一些老人期望“回归田园”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乡村生活固然美好,对于常年生活在城市的老年人来说,不能仅凭满腔情怀就作出决定。本案中,胡某签订长达10年的租赁合同,但并未作好充分心理准备;对于陈某来说,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改建房屋,最终合同无法履行。对此,建议老人签订类似合同前,做好充足准备、理智判断,切勿一时兴起。同时,农户面临该类合同,也要慎之又慎,切勿只顾眼前利益,一签了之。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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