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断毒品犯罪链条 全面遏制涉毒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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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赚“快钱”,在朋友圈出售“上头电子烟”被依法严惩;为隐藏贩毒所得,通过网络支付平台“自洗钱”被数罪并罚;为躲避打击,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收寄毒品终被识破……
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在办案过程中,该省法院依法从严惩治毒品犯罪,同步惩治上下游犯罪,加大对毒品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坚决打掉犯罪分子通过贩卖毒品发家致富的幻想。
屡教不改多次贩毒
判处无期没收财产
严惩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一直以来都是安徽法院对毒品犯罪的打击重点。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尹某某就系累犯、毒品再犯,被法院依法严惩。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尹某某与上家邹某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ATM现金存款方式向邹某银行卡存款67900元。同年5月5日晚,尹某某找到姚某(另案处理),告诉其准备去湖北拿货,姚某提出欲购买50克,并联系蒋某某开车送尹某某去湖北。
一天后,尹某某从邹某处拿到甲基苯丙胺,返回途中分出50克左右放在驾驶座椅下面,后在一服务区下车,让蒋某某自行开车返回找姚某。侦查人员当天将尹某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950.12克甲基苯丙胺、0.6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在姚某住处查获41.29克甲基苯丙胺。经查,在尹某某落网前十余天,其还卖给他人8克甲基苯丙胺,获毒资12000元。
法院同时查明,尹某某此前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8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2018年12月21日减刑释放。
合肥中院认为,尹某某等人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运输,其中尹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999.4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6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根据尹某某的贩卖数量及考虑其系累犯、毒品再犯,对尹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名被告人亦分别被判处刑罚。
尹某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出售违法型电子烟
认罪退赃获刑罚金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是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吸食后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甚至休克、窒息、猝死等情况,社会危害极大。2021年7月1日,合成大麻素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进行整类列管。但戴某某和陈某(另案处理)为赚“快钱”心怀侥幸,多次向他人出售合成大麻素电子烟,致使此类“上头电子烟”最终流入娱乐场所等地。
肥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1日,国家对合成大麻素进行整类列管后,戴某某和陈某依旧通过网络平台向外发布出售“上头烟”的信息,以每根价格10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向外出售。有意购买者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联系两人,完成转账、告知收货地址后,两人通过“同城送货”“跑腿送货”等途径发货,并发展了王某某、李某等人作为下线对外贩卖。经查,戴某某先后多次自己或通过下线出售电子烟计470余根,电子烟油计10瓶。
法院认为,戴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合成大麻素对人身体有危害,且已被国家整类列管,仍以电子烟或烟油形式对外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戴某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罪认罚及积极退赃等情节,对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其余8名被告人亦分别被判处刑罚。
贩毒之后掩饰所得
自洗钱应数罪并罚
安徽法院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同步惩治上下游犯罪,依法打击涉毒洗钱犯罪,加大对毒品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力度。陈某某等12人贩卖毒品、洗钱、非法经营案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查明,2020年6月至11月间,陈某某在不具备经营危险化学品相关资质情况下,多次从他人处低价购进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在租赁的仓库中分装成小瓶,以100元至150元不等价格进行贩卖,非法经营数额计57797元。
2021年7月至8月间,陈某某为非法获利,将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与普通烟油进行勾兑,以一支15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他人,并通过跑腿或快递方式寄送给购毒人员。
为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的非法性质和不法来源,陈某某通过段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的网络账户收取毒品资金,要求他们通过“口令支付”等功能转移毒品资金。陈某某共贩卖毒品220毫升,掩饰、隐瞒毒品资金23600余元。
鸠江区法院认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合成大麻素是毒品仍多次贩卖,贩卖毒品数量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使用他人微信资金账户收取和转移毒品资金,以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的非法性质和不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非法经营罪,对陈某某予以数罪并罚。考虑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罚金6万元。其余11名被告人亦分别被判处刑罚。
法官庭后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条款进行了重大修改,将“自洗钱”行为单独入罪。法院对实施贩卖毒品犯罪行为后,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又实施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等行为的,如本案中陈某某使用他人微信账户收取和转移毒品资金,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同时没收实施毒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处罚金,坚决斩断毒品犯罪分子的经济链条。
利用快递邮寄毒品
司法建议堵塞漏洞
近年来,随着物流寄递行业蓬勃发展,收寄物品时对所寄物品检查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钱某等人就利用该漏洞,将毒品夹带在密封物品内,使用虚假收、寄件人身份信息收、寄毒品。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查明,2022年7月底,钱某让刘某帮忙购买毒品,刘某遂让女友王某帮钱某购买毒品。此后钱某又让王某嵩联系需要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王某嵩遂联系了朱某某。王某联系武汉贩毒人员吴某(另案处理),约定2000元购买一克冰毒。同年8月1日,吴某通过快递将毒品寄出,刘某、王某和钱某于次日将毒品取回,刘某吸食了部分毒品。当晚,钱某联系王某蒿欲将所购剩余毒品卖出。
三天后,王某嵩与朱某某约定以2700元的价格将冰毒卖给朱某某。在先行支付1700元毒资至王某嵩指定账户后,朱某某从王某嵩处取走毒品。
田家庵区法院认为,钱某等4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王某嵩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利用他人账户收取毒资从而转移资金,其行为又构成洗钱罪,对王某嵩应数罪并罚。根据钱某等人分别具有的认罪认罚、累犯、毒品再犯情节,以及王某、刘某系漏罪需与之前所判刑罚并罚等情节,对钱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对其余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
法官庭后表示,通过邮寄毒品的方式,致毒品交易更快捷、更隐蔽、涉案地域更广,查处难度更大,如不加大监管力度,可能会助长该现象的增长和蔓延。本案中所涉毒品虽数量不大,但案件审结后,法院主动联系寄件地、收件地两地邮政管理局,对加大快递收寄环节把关力度、加强员工业务技能培训、强化联合执法检查力度等方面提出司法建议,帮助邮政管理部门及时堵塞管理漏洞。两地邮政管理局均复函表示会进一步督促寄递企业执行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项制度,加大监管责任,并对涉事企业和人员作出处理。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作毒品严重危害国家民族利益、损害人民群众健康、影响社会平安稳定,是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活动。
司法机关在严打重罚涉毒违法犯罪的同时,应当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涉毒违法犯罪社会治理之中,充分发挥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的能动作用,推动各相关单位,尤其是物流寄递行业查找问题、堵塞漏洞、建章立制,消除走私、贩卖、运输、制作毒品行为存在的条件,力争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同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活动,使社会各界,尤其是青少年认识到毒品对自身、家庭和社会造成的巨大伤害,坚决拒绝任何类型的毒品诱惑,尤其对新型毒品保持高度警觉,切实铲除涉毒违法犯罪滋生蔓延的土壤。
(来源:法治日报 范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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