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均放弃遗产 民政局可代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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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去世后留下的财产继承人不愿意继承,这笔遗产该如何处理?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法院查明,2022年1月22日,克拉玛依市市民胡某突发意外离世,留下总价值近90万元的遗产。然而,胡某的全部继承人均出具了《自愿放弃继承声明书》,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胡某的遗产。
原来,胡某在生前作为借款人曾向某银行借款100万元,并由某融资担保公司为其进行了连带保证担保。胡某去世后,某融资担保公司按照某银行的要求,对胡某贷款本息的80%共计806931.82元进行了代偿。
同年3月,某融资担保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款项806931.82元。庭审中,胡某的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法院据此驳回了某融资担保公司的诉讼请求。
随后,法院告知某融资担保公司,可以由其提起申请,由胡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今年5月9日,某融资担保公司向克拉玛依区法院提起申请,要求指定某区民政局作为胡某的遗产管理人。
法院认为,某融资担保公司代胡某偿还借款后成为胡某的债权人,其作为利害关系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胡某的户籍地为克拉玛依区,且户口类别为非农业家庭户,某融资担保公司申请某区民政局作为胡某的指定遗产管理人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经办法官表示,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本案中,法院采用指定遗产管理人制度,不仅保障了继承人与其他民事主体间的交易安全,也维护了继承人的利益以及与继承人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法治日报 潘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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