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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奶茶店擅撤共享充电宝赔偿200余万元

日期: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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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共享充电宝纠纷案,合作商家未经共享充电宝公司同意,擅自撤掉店内共享充电宝,被判承担200余万元违约金。

2019年6月,某奶茶店与某共享充电宝公司签订《项目服务合同》,约定充电宝公司拥有充电宝及相关设备的所有权,在奶茶店内安装使用,按照所服务柜机净营收的一定比例向奶茶店支付服务费,奶茶店保证共享充电宝及相关设备每日正常开机运行。双方还约定,如需调整充电箱设备位置时,需经充电宝公司同意,并由该公司派人迁移设备,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不允许单方终止合同,否则构成违约,违约方需按照合作设备总数所对应的总投入金额赔偿对方违约金。 2020年12月21日,某奶茶店表示,基于门店整洁情况考虑,希望提前解除相关合同,并自同年12月23日开始自行将在店的充电宝及设备撤场存入仓库。充电宝公司在当日回函中明确表示,不同意奶茶店单方面解除合同。因认为奶茶店将该公司设备断电、撤离门店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充电宝公司遂诉至南山法院,要求奶茶店支付违约金480余万元并返还该公司共享充电宝及设备。

法院经审理认为,奶茶店实施单方解除合同行为,违反了双方有关“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不允许单方终止合同”的约定,且协议履行中不存在法定解除的事由,故奶茶店的单方解约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经核算,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奶茶店应向充电宝公司支付违约金237万元,另有未返还的设备折算款31.5万元,抵扣奶茶店在充电宝平台账户的分成款余额45.85万元,奶茶店应向充电宝公司支付剩余违约金222.65万元。

奶茶店辩称,此违约金额远超充电宝公司的损失。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系新业态经济模式下产生的新型法律关系,应考量如双方全面履行合同的状态下,原告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案中,在正常合作期间,原告的营收情况良好,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并未超过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

综上,南山区法院判决奶茶店向充电宝公司支付违约金222.6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奶茶店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商事合同的违约金应考虑合同在正常履行的状态下,违约金是否超过原告可以获得的利益,即违约金以不超过守约方可得利益损失为限。

本案中,被告违约解除合同后,原告投入人力和物力对设备进行提前回收和处置,产生额外的费用,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另一方可以获得的利益。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其与被告合作期间,平均每月的分成款超过26.7万元。以此标准计算,若合同如约履行至到期之日,则原告的分成款将超过660万元。在原告已作出上述举证的情况下,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依合同约定计算出的违约金已超过原告的可得利益损失,故法院判令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法治日报 唐 荣 李文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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