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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门夹伤复返老人 明确身份保险当赔

日期: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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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下车的老人去而复返,被公交车门夹住摔伤,能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近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法院查明,2020年7月10日,杜某驾驶公交车到站停靠,刚下车的方老太发现随身钥匙遗落,立即折返准备上车。此时,该公交车正关门起步,方老太的左手被车门夹住摔倒受伤。后方老太住院治疗一月有余,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治疗期间,公交公司垫付医药费8万余元,并向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湖州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而保险公司不认可理赔。因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方老太将杜某、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起诉至南浔区人民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原告正在上车,按保险条款应认定原告为车上人员,故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不予赔偿。

南浔区法院认为,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涉及的“第三者”和“本车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二者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公交公司车辆停靠站点时,身份已从“本车人员”转化成“第三者”。之后虽想折返上车,但因车辆关门起步被夹住手而拖倒,事故发生这一瞬间,方老太还处于车辆之外,应当认定为“第三者”。根据事故认定书,被告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杜某为被告公交公司的驾驶员,事故发生时系在履行公司的工作任务,杜某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公交公司承担。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在承保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南浔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7.8万余元,其中支付给原告方某19.8万余元,支付给被告公交公司垫付款8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湖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官庭后表示,交强险保险范围为“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即“第三者”。若受害人是“车上人员”,则以购买的商业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若认定“第三者”则以交强险及商业险中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实践中,由于车上人员与第三者身份的临时性以及机动车的运动性,机动车辆保险事故中经常会有车上人员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因某种原因处于被保险车辆之外,本案的当事人即是这种情况。

(来源:法治日报 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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