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策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2-10-11

|  发文省市:甘肃省【字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相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贯彻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住建厅  省卫生健康委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省政府国资委  

省税务局   省市场监管局  甘肃银保监局 

 2022年10月11日   

甘肃省贯彻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推动养老托育服务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135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房租减免措施

    (一)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属于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范畴,承租国有房屋的,免除2022年8月1日到12月31日租金。对减免养老托育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人房屋租金的出租人,鼓励国有银行按照其资质水平和风险水平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省政府国资委、省机关事务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不再列出)

   (二)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市州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养老托育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对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减免租金部分予以资金补助,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同等享受国有房屋减免租金出租人的各项政策优惠。(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闲置房屋中,确实不适合作为办公及技术业务用房使用的,经主管部门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免费或低价委托给专业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经营使用。探索允许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省机关事务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税费减免措施

   (四)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照50%税额幅度顶格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严格落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政策。鼓励市州2022年视情给予进一步减免优惠。对受疫情影响封闭管理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由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并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指导供水供气企业,创新服务方式,积极推行线上办理费用缴纳、计量变更、报装服务等业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社会保险支持措施

    (八)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受疫情影响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 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 2023 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免申即享”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每名参保缴费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对招用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性质的参保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金融支持措施

   (十一)支持金融机构共享省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归集的涉企信用信息,针对中小微养老服务机构特点,创新信贷产品,通过省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向普惠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降低养老企业融资成本。(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引导银行机构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借款人实际情况,合理采取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鼓励有条件的市州,给予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贷款贴息支持,缓解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融资困难。简化养老产业补贴资金申请流程,加快发放包括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普惠养老专项补贴等各项补贴支持资金,缓解养老机构流动资金短缺现状。(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积极为受疫情影响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甘肃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责任保险承保机构,2022年对养老服务机构提升理赔效率、应赔尽赔。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按照竞争择优原则,为托育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保险。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市场化和商业自愿原则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单到期日或延期收取保费。(甘肃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或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拓宽养老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鼓励市州政府或国有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或并购、设立政府性产业基金等方式,支持养老托育服务企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防疫支持措施

   (十七)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在物资调配、转运隔离、医疗救治等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方面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予以倾斜,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保障。(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规定组织辖区内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并视情况增加检测频次,核酸检测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规定储备必备防疫物资。积极发挥公益慈善组织优势,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公益慈善组织依法依规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捐赠防疫物资。(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对因防疫要求实施封闭管理、无法正常运营的养老托育机构的防疫物资、消杀支出,鼓励有条件的市州给予适当支持。(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各级民政部门视疫情情况,除涉及安全管理情况外,适度考虑疫情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影响,合理调整运营补贴发放条件,推动及时足额发放运营补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其他支持措施

   (二十一)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设施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力度。鼓励市州优先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引导运营能力强的机构参与养老托育设施建设和运营,减轻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投入成本,提升服务质量。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享受各类惠企利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心理医生、社会工作者等团队,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根据需要及时为不具备心理咨询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帮助缓解入住老年人及员工因长期封闭出现的焦虑等心理健康问题。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加强养老托育服务科技创新工作,创新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推进互联网技术和智慧养老深度融合。开展老年常见疾病防控、康复护理技术和儿童身心健康等关键技术研发,对“一老一小”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支持餐饮企业为不具备餐饮自制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按照“谁开办、谁负责”的原则,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签订合同,保证食品安全。支持中央厨房等餐饮企业延长供应链,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鼓励家政企业积极参与规范化居家上门养老托育服务,支持家政服务企业建设社区家政服务网点,在社区开展养老和托育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化的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和助餐助行等服务,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托育服务水平,促进家政与养老、托育、餐饮、电商、物业等业态产业融合发展。(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探索新业态、发展新模式。各级人民政府要引导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养老领域企业发展智慧养老模式,帮助对接互联网医疗、康复辅助器具制造等资源,提供智慧化服务;支持托育服务机构创新服务形式,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拓展线上服务。有条件的市州可结合实际探索发放养老托育服务消费券。(省工信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将养老托育服务列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优先领域,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依托职业教育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积极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符合“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政策要求的项目,持续改善养老托育实训设施条件,助力增强养老托育行业的技能人才支撑。根据养老托育市场需求,分级分层有针对性开展培训,对养老托育服务业紧缺急需专项技能,支持各地申报专项能力考核项目并大力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对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人员,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度,及时跟进解读已出台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省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形势分析,加大力度推动政策落地落实。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职责,指导帮助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足用好各项纾困扶持措施,及时了解和反馈行业发展动态、难点堵点问题、企业诉求和政策落实情况。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情况和养老托育服务业领域行业特点,把握好政策时效性,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助企纾困服务专区”等数字化平台作用,及时跟踪研判行业恢复情况,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纾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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