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 当继承法遇上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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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房产过户?
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协议?
当这些混在一起
你还能分清自己的财产么?
借用小刘遇到的典型案例
教大家分清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时间线-------- 2000年前小王的父母相继离世,留有祖屋一栋,且未立遗嘱
2005年小王第一任妻子(A女士)离世
2010年小王签订和谐家园购房协议,并支付了90%的购房款2011年小王与B女士再婚,并签订婚前协议,协议中约定和谐家园房产为小王个人财产2013年小王兄妹三人就父母留下的祖产进行分割,并办理继承公证。公证内容为,每人继承祖屋33.3%的份额。2014年祖屋房产证签发,兄妹三人每人对其持有33.3%的份额至今和谐家园房产证尚未签发问题一 两任妻子是否对祖屋享有份额 祖屋作为小王父母的遗产在二人过世时开始继承,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且遗产也未进行分割的情况下,遗产应当归全体继承人共有,在遗产分割前的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任何共有人随时都可以提出分割共有物的请求。 继承所得的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A女士对小王继承祖屋所有权的部分享有一半的份额,此份额作为A女士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A女士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为其父母、子女、配偶,小王作为配偶可以继承A女士享有的祖屋份额(取得多少暂不讨论),但该继承发生在其与B女士结婚之前,因此属于小王个人财产。 虽然小王与其他兄妹二人办理继承分割、继承过户是在与B女士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但小王取得该遗产时 (即其父母过世时)尚未与B女士结婚。因此在与B女士的婚姻关系中,小王对该祖产的继承份额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
结论,对于祖屋A女士享有份额,B女士不享有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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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的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法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等而取得物权】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属于对物权法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另外规定)
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问题二 和谐家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小王与B女士基于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协议约定了和谐家园的房产属于小王个人财产。该协议真实有效,其对财产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针对同一财产已存在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则不再依据《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因此和谐家园的房产为小王个人财产。
结论,和谐家园的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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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约定财产制下的债务承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条
【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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