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摩店虚假宣传,顾客因按摩受伤,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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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看到按摩店的宣传网站上宣称其为某医学学会团体会员,隶属于某医院,拥有国际知名的专业理疗师等,便到该按摩店接受服务,但是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却因理疗师操作不当受伤。为此,小李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按摩店退还预付费用,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庭审中,按摩店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为某医学学会团体会员,也不能证明其隶属于某医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摩店在宣传网站上的宣传内容足以使小李相信其专业程度以及业界地位,从而误导小李作出购买服务的决定,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法院认定按摩店在提供服务时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属于欺诈。最终,法院判令按摩店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而且,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5]45号)》,非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在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不得宣传治疗作用。在上述案例中,按摩店在不具备医疗机构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在宣传中使用“中医”“医学会”等字眼,违反了相关规定。
【相关规定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5〕45号)第3条:非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在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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