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老人成被告证据不足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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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翟小功
家住海南省琼海市的女子蔡某骑车回家路上看到一名老人摔倒,便对其进行施救并送往医院。老人经救治无效死亡后,老人的家属将蔡某告上法庭并索赔24万余元。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蔡某无责,驳回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案发当天,蔡某驾驶电动车行驶在回家的路上时,看到正在横过马路的王某(年近90岁)因避让一辆货车而摔倒,便立即停车将王某扶到道路旁进行施救。
随后,蔡某和之后赶来的丈夫一起与王某家属将王某送往医院治疗,蔡某及其丈夫垫付了1000元医疗费。最终,王某因救治无效而死亡,王某家属报警处理。
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证后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蔡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王某横过道路时未确认安全通过,其在事故中也有违法行为。但因事故没有足够证据证实蔡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驱动轻便摩托车与正在横过道路的王某接触,存在基本事实不清、成因无法判定。
本案证人李某称自己当时开车经过,只看到蔡某、王某和另外一个人(王某家人)在那里,没有看到受害人王某摔倒的过程。
因双方对事故原因和赔偿事宜分歧较大,王某家属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蔡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万元左右。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家属并无证据证明蔡某驾驶两轮电驱动轻便摩托车碰撞到受害人王某,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遂判决驳回了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王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为,王某是被蔡某驾驶的电动车撞伤,蔡某称好意救助是撒谎,意在逃避法律责任,其垫付1000元医疗费、支付包车费100元及包扎费260元恰好证明蔡某是肇事者,蔡某应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中,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已认定因事故没有足够证据证实蔡某驾驶的电动车与正在横过道路的王某接触,案件基本事实不清、成因无法判定。王某家属上诉主张王某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并要求蔡某承担赔偿责任,其应举证证明王某确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以及该伤害与蔡某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根据王某家属提供的住院病历首页、诊断病历、出院诊断书等证据,并不足以推翻上述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故本案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也就无从认定应由谁来对王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二审法院认定王某家属关于要求蔡某赔偿损失240616.79元的上诉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好人条款”破解“扶与不扶”难题
审理此案的法官王咸海介绍,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本案事故无法查清下,法院应依据法律规定的举证规则予以裁判,即认定王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王某的身体受到伤害与蔡某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某家属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法院作出蔡某不承担责任的裁判于法有据。
此外,王咸海表示,一段时期以来,救助摔倒老人反被讹的消息屡见报端。许多当事人表示,如果袖手旁观会觉得良心不安,若出手相救又担心惹上麻烦,“扶不扶”“扶不起”成了社会痛点。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彰显社会正能量的善意之举。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规定了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的情况,对于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规定了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新增的见义勇为免责条款,被俗称为“好人条款”,无疑是给善意的救助人一颗定心丸,让善行善意应得到尊重,为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大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中,如果王某家属主张救助人是侵权人,首先要求王某家属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对救助者采取“无过错推定”的原则,在无充分证据证明救助者为肇事方的情况下,法律应对救助行为予以肯定,消除见义勇为者的担心和顾虑,有效破解“扶与不扶”的难题。
(转载自法治网,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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