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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将房屋赠给子女后,能否反悔?

日期:202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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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协议离婚时,通过离婚协议将房产赠给子女。之后,赠与一方再婚或因其他原因反悔原先的赠与行为,拟撤销或修改赠与,能否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应遵守契约精神,自觉履行协议内容。当一方拒不履行时,对方有权提起诉讼。
  因此,如果夫妻二人离婚时约定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子女所有、且向子女交付了房产证,那么应视为二人均已作出赠与房屋的意思表示,子女作为受赠人已同意接受赠与。即便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该房屋赠与行为仍应视为夫妻双方在综合考量了情感、伦理、经济等因素并就人身、财产等事宜作出的财产安排。该赠与带有亲情色彩,即使所有权尚未转移,也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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