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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患疾病饮酒身亡 同饮者担次要责任

日期: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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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聚会饮酒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2022年2月,闫某邀约袁某,袁某又邀约姚某,三人共同前往某烤肉店小聚。其间,袁某购买了两瓶白酒,三人一起饮用。中途,姚某接来其妻子宋某,袁某又购买了一瓶白酒。聚会结束后,姚某掏出手机欲结账时摔倒在地,闫某与宋某一起将其送往医院并垫付了当日的医疗费。经诊断,姚某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等基础疾病,住院治疗8天后去世,其亲属遂诉至法院,要求闫某和袁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姚某在患有基础疾病的情况下,仍参与共饮白酒,且未对饮酒量进行有效调节、控制,导致自我保护能力降低,应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其妻子宋某未尽到提醒、照顾义务,亦负一定责任;袁某、闫某作为共饮人,未能对姚某因饮酒导致自我保护能力降低尽到一定的提醒、注意、照顾义务,对其死亡结果应负一定的责任。基于闫某联系120协助送医并积极支付医疗费等情形,法院判令其承担3%的责任,扣减垫付的医疗费后承担2.8万元,袁某承担5%的责任即5.2万元。

袁某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实践中,在对同饮者的赔偿责任作出认定时,首先要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再从过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上进行逐一分析,将同饮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限定在合理范围内。

法官提醒,聚餐饮酒本是正常的社会活动,但共饮者之间负有相互注意、提醒、照顾义务,因疏于履行上述义务造成损害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来源:法治日报 孙立昊洋 马金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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