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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不容忽视 防范风险护民安康

日期: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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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千家万户,关乎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三年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审结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案件3109件,引导经营者规范合法经营,保障市场消费环境更加公平、有序、安全、放心。

为筑牢食品安全“防火墙”,撑起群众健康“保护伞”,鼓楼法院收集整理已审结的涉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法治日报》记者对其中的部分案件进行梳理,以期通过以案释法,指引消费者在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正确维权,为消费者提供更精准的司法保障服务。

未按规定标注风险

全额退款赔偿千元

蒋某花费8.9元在某超市下属的某店购买了一罐彩芸莱五味菌菇汤料包。事后,蒋某发现该产品配料表中载明其含有蛹虫草,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但其外包装上却未标注不适宜人群。

蒋某认为,某超市的经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货款人民币8.9元,并赔偿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需要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事项。根据《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以及《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虫草花与蛹虫草相关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添加蛹虫草的食品必须标注“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字样,标识内容不应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某超市销售的涉案产品含有蛹虫草,却未按规定标注相关风险警示,对于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等不适宜人群可能会造成潜在的危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院认为,超市的行为已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故对蒋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法判决某超市向蒋某退还货款8.9元,并支付赔偿款1000元。

法官庭后表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3号)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新资源食品在生产销售中,应按照规定在食品外包装上标注产品标签,标签内容应当与公告的内容一致。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和食用新资源食品时,也应当多留心,注意食用限量和不适宜人群,避免误食。如果不小心买到含有虚假宣传或者标签不合格的产品,可以通过诉讼维权。

洋酒缺少中文标签

合同无效退还货款

盛某某在某餐饮公司购买了9瓶进口酒,共向餐饮公司支付了14220元的货款。但是盛某某在收到酒后发现,该酒的信息介绍均是日文,既没有中文标签,也没有国内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于是,盛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餐饮公司退还全部价款。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酒为进口预包装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此外,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盛某某买的是进口酒,其预包装的标签上没有以中文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或进口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进口,故盛某某与某餐饮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鼓楼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某餐饮公司因该合同取得的14220元价款应当返还盛某某。

法官庭后表示,食品安全无小事,消费者要警惕打着进口食品幌子售卖的“三无”与假冒产品,在购买食品时,要查看食品包装标识说明是否齐全,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注意食品包装是否完好、食品外观是否存在异常,并保留好发票、购物小票等凭证。此外,经营者应履行进口食品查验义务,尊重消费者权利、保障消费者利益,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包装未载必要信息

销售者担赔偿责任

陈某某在某超市的线上平台App购买了一盒建泰羚竹林散养老母鸡。下单前,陈某某看到该App该商品销售页面,除包装盒上载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单位及其地址和联系电话外,该商品还有另外张贴标签,标签上有标明该商品生产日期、产地、生产单位等诸多信息,但较为模糊,无法与现实日期进行对应。

但是,陈某某收到的商品包装盒上并未张贴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的标签,与该App商品销售页面显示图样不符。陈某某认为,该商品是属于有食品安全问题的商品,某超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该超市退还货款人民币13.9元并赔偿其法定惩罚金人民币1000元。

某超市辩称,案涉产品为散装食用农产品,属于初级农产品,不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且该超市在线上产品展示页面上有标注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符合散装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规定。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在某超市线上购物平台软件App购买的鸡肉不符合初级农产品的特征,应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某超市虽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商品系供应商自行包装,系初级农产品,但即便其所述属实,根据《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中“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之规定,其在包装物上也应当标注相关信息,因此对某超市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案涉商品为预包装食品,其包装上对法律规定应当标明的信息均未注明,导致消费者无法从其预包装上获取食品的相关重要信息,故认定其预包装不符合法律规定,该商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据此,鼓楼法院判决该超市向陈某某退还货款13.9元并支付赔偿款1000元。

法官庭后表示,食品标签是食品成分、工艺、安全性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消费者了解食品、评价食品安全的重要参考。现实生活中,许多在售的散装食品未在食品容器或外包装上注明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鼓楼法院在审理中结合案件事实、相关行业标准对商家未正确标示成分的行为进行了否定评价,对维护食品安全秩序和良好的食品监管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篡改食品生产日期

惩罚赔偿召回致歉

林某某在某超市花费23.8元购买了某品牌“脱骨脆鸭掌150g”1盒,并索要购物小票1张。该商品由“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为双日期产品,现有明显篡改后的生产日期为20210825合格,原有被篡改留下印记的生产日期为2020/12/04合格,与国家标准不符。林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该超市退还购物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经鼓楼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超市向林某某退还购物款23.8元,赔偿人民币1000元,并在营业场所内张贴致歉及召回已售产品。

法官建议,消费者应选择证照齐全、管理规范的商家进行消费,在购买食品时,要查看食品包装标识说明是否齐全,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注意食品包装是否完好、食品外观是否存在异常,并保留好发票、购物小票等凭证。此外,销售者具有验明其销售的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义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严格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保证所进商品的质量,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益。

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老胡点评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更加关注,对食品质量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虽然国家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但食品生产者、销售者违规操作、蒙骗欺诈问题依然时有发生,给消费者生命健康带来风险隐患。

从本期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擅自更改保质日期、不依法依规明确如实标注相关事项、把预包装食品当作散装食品出售等,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监督权和生命健康权益。诸如此类的违法违规行为之所以时有发生,主要是由于一些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缺乏诚信守法意识,企图弄虚作假赚取不义之财。同时也暴露出监管方面仍有短板,给违法违规者以可乘之机。

因此,一方面,执法、司法部门应当依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法治宣传教育原则,坚持不懈对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开展守法合规、诚实守信教育。另一方面,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应当进一步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坚决不给违法违规者以可乘之机。同时,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也应当仔细观察,发现问题及时举报,保护自身健康安全。

(来源:法治日报 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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