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热射病身亡 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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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天气下,热射病算露天工作者的“职业病”吗?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审结这样一起案件。
法院查明,2021年4月,乌鲁木齐市某建筑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当月,该建筑公司与成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项目完工后止。施工期间,成某突然晕倒,意识模糊,随即被送往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该建筑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后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80万元及医疗保险金1.8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成某死亡的原因为热射病,该病症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范畴,保险公司不应当赔付保险金。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属于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的意外伤害。成某入院后即被诊断为热射病,属于无法预见的突发事故。热射病是由外部环境的炎热所引发,并非其自身疾病,因此热射病符合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构成要件。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对成某的死亡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及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官庭后表示,根据保险法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本案中,成某因热射病死亡属于意外事故,且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没有将因热射病死亡排除在意外伤害之外,故作出如上判决。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本报记者 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 张秀 米热班·卡斯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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