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策

北京市民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支持的意见》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3〕293号

日期:2023-12-06

|  【字号:

各区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人民法院、残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

现将《关于加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支持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支持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体系,加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支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首都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发〔2022〕1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1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23〕25号)等文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整合政府、市场、社会、家庭等各方资源力量,进一步健全完善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设施网络、提升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能力、强化家庭养老照护支持、优化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环境,切实增强失能失智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到2025年,集社区干预、机构照护、社会宣教等于一体的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护压力和社会焦虑有效缓解;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超70%,培育一批以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为主业的多元综合服务市场主体。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失能失智老年人评估与信息归集

1.开展老年人失能失智评估筛查。对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修订完善本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地方标准。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医疗机构,为有需求的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老年人认知功能初筛服务,对初筛结果异常的老年人,指导其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复查。

2.加强失能失智老年人信息数据共享。建立健全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失能失智老年人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市、区、街道(乡镇)三级失能失智老年人数据互联互通。街道(乡镇)建立健全辖区失能失智老年人数据信息台账,动态更新完善。

(二)提升居家社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能力

3.提升居家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加快培育政府引导、严格监管,以养老事业发展为目标、市场化运作的多元综合服务市场主体,重点聚焦居家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刚性需求,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居家照护、专业诊治、康复护理等普惠性专业服务。

4.开展失能失智预防干预和康复护理。依托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认知障碍防治行动,定期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脑部健康体检,开展健康咨询、康复训练等社区干预服务。针对高危老年人开展综合干预,加强心脑血管疾病危险因素管理、体重管理、抗阻训练、放松训练、运动指导、合理营养膳食等方面指导。加快发展康复院、护理院,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

5.开展居家养老“喘息服务”。各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通过上门服务、短期托养等方式,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重度残疾老年人家庭提供一定周期的“喘息服务”,缓解家庭照护压力。失智照护机构或有失智照护专区的养老机构可为失智老年人提供免费“试住”服务。

6.加强居家适老化改造。支持为城乡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本市户籍失能失智老年人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改造补贴。

7.开展失智老年人友好社区建设试点。选择具备条件的街道(乡镇)开展失智老年人友好社区建设试点。推动建立社区失智老年人家庭互助组织,形成社区长效支持机制。依托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整合失智干预、照护支持、居家改造等各方社会力量,为居家失智老年人提供支持。

(三)提升养老机构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能力

8.建设失能失智老年人养老机构。各区综合考虑本区失能失智老年人数量、集中照护需求等因素,通过改造现有养老机构、开展跨区域合作共建或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等方式,加快建设服务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养老机构。

9.支持养老机构设置失智照护专区。接收失智老年人的区级公办养老机构,或接收失智老年人达到10人及以上的养老机构,应开辟失智照护专区或单元。到2025年,具备条件的区级公办养老机构均应开辟失智照护专区或单元。失智照护专区或单元应相对独立,可选择独栋建筑、独立楼层或楼层中的部分区域进行设置。

10.深化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发挥医疗机构在失能失智评估、诊疗、康复、筛查、照护等方面的技术支持作用,通过签约合作、远程医疗等方式,为开展失能失智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提供支持。加强开展失能失智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协作,建立转诊、就诊合作机制。

11.扩大专业普惠机构养老服务供给。“高龄父母+残障子女”共同入住养老机构或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高龄父母入住补贴。鼓励有条件的残疾人服务机构改善服务条件,建设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床位。支持养老机构增加重度残疾人养护床位供给,更好满足重度肢体、智力和多重残疾等劳动年龄段残疾人和各类别残疾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

(四)加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保障

12.完善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标准规范。研究制定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办法、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标准,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

13.加强失能失智照护服务人才保障。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机构、照护专区的养老护理员与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的配比,原则上不低于1:3。将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照护者给予照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支持。

14.完善监护等支持措施。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老年人案件当事人的举证指导,加大心理疏导和帮扶力度。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绿色通道”,保护老年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培育发展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委托代理服务的公益社会组织。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区实施方案。各区、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支持政策。要发挥市、区两级养老服务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作用,统筹破解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体系建设的重难点问题。

(二)加强督促落实。各区、各部门要建立任务台账,细化明确各项任务的牵头部门、职责分工及完成时限。各级民政部门作为意见实施的主责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按年度对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各部门要加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支持政策解读和宣传,确保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对相关政策措施应知尽知。要发挥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作用,积极营造关注、关心、关爱失能失智老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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