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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乘超市扶梯时摔倒了,谁来承担责任?

日期: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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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超市负责管理超市电梯,超市购物人数多的时候,人们乘坐超市电梯上下行时可能产生的危险较大,超市应加强电梯值守。老人如在乘坐扶梯时摔倒,超市安保人员应及时关停电梯、疏散人群、救助老人。未采取前述措施的,根据司法实践有关案例,老人可要求超市就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商场、超市、宾馆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安全保障意识,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得进入场所的人群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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