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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进小区必须先通过人脸识别,可以说不吗?

日期: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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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8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第10条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存在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辨识、人脸分析等行为的,当事人可以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人工智能技术高速发展后,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规定》赋予民众说不的权利,如物业以人脸识别作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唯一验证方式,小区居民可以说不。

  此外,根据《规定》,将以下处理人脸信息的情形认定为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1)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2)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3)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4)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5)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7)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8)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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