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邻居将入户门从内开改为外开,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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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288条沿用了民法通则、物权法的内容,规定了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实践中,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判断相邻权人之间的权力界限。如果造成损失,应当采用补救原则,即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方式恢复受损人的权益。
日常生活中,如果有涉及公共区域、相邻区域的改造事宜,建议提前与相邻方协商,如取得书面同意,双方签署协议等,避免后续出现纷争。此外,法官提示,相邻关系中形成的妨碍并非必须实际已经发生,多数情况下如通过改造后的行为可明显确认存在妨碍的风险,即可认定该改造行为已构成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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