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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前欠巨额高利贷,妻子是否有义务代为偿还?

日期: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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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丈夫生前所欠高利贷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也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而是丈夫的单方行为,所借金额也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此妻子不负有还款义务。

  但如果妻子在丈夫去世后,有还款的明确表示,则属于债务加入。此种情况下,妻子则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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