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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丈夫巨额债务不知情,妻子遭遇讨债,怎么判?

日期: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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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果讨债人没有证据证明欠款人妻子知道全部债务的数额,也没有证据证明欠款人妻子在事后同意承担这笔债务的还款责任,此外也没有证据证明案涉款项用于其二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则讨债人无理由要求欠款人妻子承担丈夫的债务。

  法官提示,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中,要坚持“共签”“共意”“共享”,也就是共同同意或共同受益的两大原则。此外,还有必要防范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以及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另一方配偶利益的两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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