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保姆能否依据日记继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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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保姆李女士是老张生前负责照顾老张的保姆。老张留下的日记中提到,要送给保姆李女士一些钱。但继承人认为,保姆李女士主张的遗赠缺乏法律依据,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官认为,在庭审中虽然各方均认可日记系老张亲笔书写,但日记没有老张亲笔签名,也未注明年、月、日,故该日记不具备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形式要件,而且,老张在日记中对于遗产的处理也未作出明确表示,因此该日记亦不具备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实质要件,故该日记不能作为老张的遗嘱。
在此情况下,李女士不能作为老张的受遗赠人,法院对于李女士的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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