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饲养流浪猫狗,邻居有意见,法官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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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某住户长期饲养流浪猫狗,导致单元楼内环境恶化,其邻居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住户行为已对邻里生活产生恶劣影响,判决该住户迁出宠物、清理虫害、保持室内及楼道清洁。主要理由如下: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所有权人对于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妨害或可能妨害物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此外,在现代社会对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使不是绝对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不动产的相关权利时,如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应遵循相互给予便利、同时接受一定限制等原则。那么,过度饲养流浪猫狗,给邻里其他住户造成负面影响时,其行为应受到一定限制。
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对物权构成妨碍时,法官会综合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该行为是否为日常生活所必须、该行为是否在合理限度内进行、该行为是否长期不合理存在等因素。
综上,权利人对不动产行使相关权利时,应注意避免对其他居民产生过度负面影响,维持邻里关系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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