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老法律服务

客人酒后死亡,聚会组织者要承担责任吗?

日期:2022-08-15

|  来源:【字号:

  案例:张先生去参加朋友生日聚会,聚会后张先生醉酒了,步伐踉跄。半日后,张先生因急性酒精中毒及吸入性肺炎,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死者张先生家属将聚会组织者刘先生告上法庭,认为因刘先生生日聚会张先生饮酒过量、未得到及时救助、未被及时送医,因此导致张先生死亡,要求刘先生赔偿数十万元。

  上述案例主要涉及《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民法典》第1005条中有两个关键词:危难情形和法定救助义务。因此,案例中需要格外关注的问题有:(1)案例中的张先生处于危难情形吗?(2)在危难情形下,过生日请客的刘先生是否有法定救助义务?法定救助义务包括哪些?

  关于张先生是否处于危难情形,需结合张先生醉酒后的表现作具体分析。关于法定救助义务的主体,一般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有救助义务的主体,如车辆驾驶人对受伤人员有先行组织抢救义务,承运人对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有救助义务,遇险时机长对航空器上其他人员负有采取抢救措施的义务;二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如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三是其他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主体,如基于特定关系的主体之间。案例中,张先生和刘先生存在主宾关系,从民事主体权益对等原则、遵守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角度处罚,刘先生应被赋予法定救助义务,包括:控制饮酒局面,及时劝阻过量饮酒者,对醉酒者进行照顾等。

  同时应注意,安全注意义务应以普通人的认知水平与行为能力为限,对于无法预料的突发情况造成的损害后果,组织者不应承担责任。

  ----------------------

  咨询方式: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顾问团队

  咨询电话:何律师68597810、黄律师68597812

  服务时间:每周五下午14:00-17:00

附件: